了解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是百分网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华人民和药品管理法
华人民和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医疗常用法律法规
一依法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评审暂行办法
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护士条例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二日常诊疗与学科建设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华人民和献血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综合医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三药事与药物治疗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医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四疾病防控与医感染管理
华人民和传染病防治法
华人民和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感染管理办法
五医疗安全与患者权益保护管理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华人民和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卫生服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事故的等级与赔偿是什么关系?
医疗事故的等级有四级之分,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赔偿标准。那么,医疗事故的等级与赔偿是什么关系?不同的医疗事故的等级对应的不同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的赔偿怎么计算?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分级
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赔偿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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